(2025年1月21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主席團第三次會議通過)
省十四屆人大三次會議主席團:
1月20日,各代表團審議了《江蘇省數據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代表們認為,為了培育數據要素市場,促進數據依法有序流通和應用,推動數據要素賦能新質生產力發展,加快建設數實融合強省,制定數據條例很有必要。草案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數據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和省委部署要求,總結提煉我省各地實踐經驗,推進數據管理體制機制創新,有利于加強我省數據領域法治化建設、提升數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經省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修改,草案較好地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內容全面、結構合理、邏輯嚴謹,符合我省實際,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同時,代表們也提出了一些修改完善的意見和建議。1月20日晚,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逐條研究代表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統一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代表對將通信數據列入公共數據范圍存在疑慮。經研究,對通信數據能否列入公共數據范圍,有關方面有不同認識,各省立法和實踐也不相同,為慎重起見,建議刪去草案第三條第四項中的“通信”。
二、有的代表提出,草案第八條關于長三角數據協作的規定過于原則,針對性不強。因此,建議將第八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與長三角等區域其他省市建立數據跨區域協同發展機制,在數據標準規范統一、數據安全可信流通、算力資源合作發展、數據市場一體化、數字經濟統籌協同、公共數據開發利用等方面加強協作”。
三、有的代表提出,草案第十七條僅對大型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提出了要求,應當把中小型網絡平臺也納入規范。因此,建議刪去草案第十七條中的“大型”。
四、有的代表提出,個人、組織發現公共數據存在錯誤、遺漏的,可以向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提出,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及時校核、更正。因此,建議在草案第二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對此作出規定。
五、有的代表提出,根據國家最新發布的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價格形成機制相關規定,數據部門也有相應的價格管理職能。因此,建議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發展改革、數據、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數據交易價格行為實施管理和監督”。
六、有的代表提出,要通過技術進步加強數據安全保障。因此,建議在草案第六十一條中增加“強化數據安全技術支撐”的內容。
審議中,有的代表建議進一步增加個人信息保護的內容,有的代表對數據領域相關工作提出了意見和建議。經研究,這些意見,有的在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已有具體規定;有的屬于數據行業發展的新業態、新情況,需要進一步探索實踐;有的需要通過制定配套政策進一步予以明確。因此,未作修改。
此外,根據代表意見還對個別條款作了文字、技術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意見,提出了《江蘇省數據條例(草案修改稿)》,建議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印發各代表團審議。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