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3日在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上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趙建陽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24年9月,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關于加強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為了加強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高水平建設農業強省,推進農業現代化走在前,制定加強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的決定十分必要。草案總體上符合本省實際、內容基本可行。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后,法工委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書面征求掛鉤聯系的常委會委員和省人大代表、法制專業組代表、基層立法聯系點、立法研究基地以及立法咨詢專家的意見。常委會領導帶隊赴海安,法制委、法工委會同省人大農委、省農業農村廳赴句容開展立法調研,聽取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涉農企業和人大代表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對各方面意見進行分析研究,對草案多次修改完善。草案修改稿形成后,召開省有關部門座談會再次征求意見。12月25日,法制委員會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省人大農委提出,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強調“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明確把“健全便捷高效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作為“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重要內容,立法目的中應予以體現。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有的人大代表提出,農業社會化服務是小農戶銜接現代農業的基本途徑,要突出為小農戶服務的導向。因此,建議在立法目的中增加“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內容,在草案修改稿第五條、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中增加服務小農戶的要求。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有的地方提出,草案第一條農業社會化服務定義中對服務類型的列舉過于具體,難免掛一漏萬,原則性表述更合適。因此,建議參考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將第一條第二款修改為“本決定所稱農業社會化服務,是指各類主體為農業(含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產業)生產經營提供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包括農業市場信息、農資供應、農業生產技術、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農機作業及維修、農產品初加工、農產品營銷、農業信貸保險等服務”。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有的部門和地方提出,供銷合作社是黨領導下的為農服務的綜合性合作經濟組織,是農業社會化服務的骨干力量,要進一步發揮供銷合作社綜合優勢,更好提供農業社會化服務。因此,建議新增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五條,規定“供銷合作社應當依托其組織體系和服務網絡,整合資源,提升農業社會化服務能力,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開展合作,為小農戶和其他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提供農業社會化服務”。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省人大農委、有的人大代表和專家提出,農業社會化服務要創新服務模式,拓展服務范圍,因地制宜發展各種類型的服務方式。因此,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八條,規定“鼓勵農業社會化服務主體創新服務模式和組織形式,發展多層次、多類型的專業化服務,推動服務范圍從大宗農作物向經濟作物、從種植業向養殖業等領域拓展”“支持農業社會化服務主體面向小農戶提供農業生產托管服務”。
五、省人大農委、有的人大代表、有的部門和地方提出,區域性農業綜合服務中心作為農業社會化服務的重要平臺和載體,應當進一步明確其功能定位、完善規劃布局、支持推動建設。因此,建議在草案第七條中明確區域性農業綜合服務中心“為小農戶和其他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提供全過程全鏈條的綜合性服務”,同時,將草案第九條第二款部分內容調整到本條作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糧食生產功能區、現代農業園區等空間布局,編制區域性農業綜合服務中心規劃布局方案,統籌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
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關于優惠政策的規定條數不少,但都比較原則,需要進一步增強針對性。有的人大代表建議,加強農忙時期的農機用油保障。有的人大代表、有的部門提出,發展智慧農業需要網絡通信支持,希望能減免農村地區互聯網接入和數據傳輸通訊費用。經與相關主管部門協商,參照相關部委規章和政策文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在草案第八條中明確“支持現代種植棚式改造、畜禽規模養殖場建設、池塘標準化改造、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物流建設、智慧農業基礎網絡通信設施建設”;二是將草案第十條、第十一條合并,并增加兩款,規定“有關成品油零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農機作業用油保障工作,制定農機作業用油專屬優惠方案,在重要農時為作業農機優先足量加油。鼓勵成品油零售經營者提供田間地頭送油服務”“鼓勵通信運營企業對智慧農業裝備使用通信流量給予資費優惠”。
此外,還對草案作了一些文字、技術修改,對有關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見提出草案修改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