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現就《江蘇省地名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稱《條例(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修改《條例》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地名管理決策部署的需要。地名是基本的社會公共信息,也是重要的社會文化形態和載體,在國家治理、社會生活、經濟發展、文化傳承、國防建設和國際交往等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基礎性功能。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地名管理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強調“要重視地名工作”“地名是有影響的,不能隨便改、隨便動,要體現地方特點”“地名有文化、有歷史,要把歷史文化傳承保護放在更重要位置”。中辦、國辦《關于實施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的意見》、《關于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意見》明確提出,推進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因此,通過修訂《條例》明確地名管理的部門職責、細化工作要求、加強保障監督,將我省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予以確認,對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具有重要意義。
(二)修改《條例》是建立完善地名管理制度的需要。地名中體現著人們對美好生活的期盼,沉積著生產生活的印記,記錄著自然地理特征和人文風貌。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鎮化進程加速,社會各界對地名規范化、標準化的要求日益增高,對地名文化挖掘和公共服務體系完善的需求愈發迫切。通過修訂《條例》,進一步理順地名管理體制,加強命名更名管理,規范地名使用,對于提升地名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科學化水平,推進地名管理有法可依、有據可循具有重要意義。
(三)修改《條例》是加強地名管理法治化的需要。國務院于2021年9月頒布了新修訂的《地名管理條例》,進一步優化了地名管理體制機制,豐富了工作內容,為全國地名管理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對促進基層社會治理、便利群眾生活、保護傳承地名文化具有重要意義。但作為全國性立法,《地名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還相對比較原則。《江蘇省地名管理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實施多年沒有進行修訂,已不能很好適應地名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亟需通過修訂條例,結合江蘇實際,總結提煉好的經驗做法,破解實踐中遇到的難點堵點問題,強化法律的引導、保障和規范作用,為地名管理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起草過程
修改《江蘇省地名管理條例》被列為2024年度省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計劃預備項目以來,省民政廳高度重視,成立立法工作專班,梳理國家和省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并赴多地開展立法調研,充分借鑒其他地方立法經驗,明確立法思路,向省有關部門書面征求意見,通過官方網站向社會征集意見,邀請省人大社會委等10個省級有關部門、單位及有關地名專家召開座談論證會,面對面探討和征求意見建議,經過反復研究、修改完善和集體討論,形成《條例(修訂草案)》(初稿)。2024年12月,省民政廳向省政府報送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省司法廳進行初步審查修改后,向省各有關部門和單位、13個設區市政府、長三角其他兩省一市司法廳(局)以及省政府立法基層聯系點書面征求意見,通過江蘇政府法制網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會同省民政廳赴淮安市、昆山市,通過召開座談會、實地調研進一步聽取相關部門和基層工作人員代表的意見建議。期間,省司法廳還征求掛鉤聯系省人大代表的意見建議,邀請有關方面的專家進行咨詢論證。在此基礎上,省司法廳會同省民政廳對反饋的意見建議逐條研究、反復修改,形成了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條例(修訂草案)》(修改送審稿)。4月28日,省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修訂草案)》,現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
三、主要內容
《條例(修訂草案)》共7章40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地名管理原則。地名是領土主權的象征,同時,地名與人民群眾生活息息相關,群眾日常頻繁使用,社會關注度高。因此,地名管理工作具有很強的政治性、政策性。《條例(修訂草案)》明確地名管理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有利于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團結,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利于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利于傳承發展中華優秀文化(第四條第一款)。同時,維護地名穩定性,明確規定地名應當保持相對穩定(第四條第二款),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體現中華歷史文脈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第十一條第二款)。
(二)進一步理順地名管理體制。由于地名類型繁多,數量龐大,地名管理工作涉及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眾多部門,需要根據新時代加強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的要求,進一步理順地名管理體制,實現科學、高效、協調管理。為此,《條例(修訂草案)》規定地名管理應當健全分級負責、分類管理的工作機制(第四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名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強地名管理能力建設,指導、督促、監督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地名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第一款)。同時,明確民政部門是地名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地名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服務指導和監督檢查,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地名管理工作(第六條)。
(三)細化地名命名、更名程序。《條例(修訂草案)》在上位法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江蘇實際,進一步明確了自然地理實體、人文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申請主體、批準主體及相關程序性要求(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規定地名的命名、更名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第十三條),強調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地名不符合當地歷史文化傳統、公序良俗要求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可以依據職權啟動地名的命名、更名程序(第十二條)。此外,還補充增加了地名銷名的規定,規定因行政區劃變更、城鄉建設、自然變化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調整等原因導致原地名不再使用的,由地名批準機關參照批準的程序予以銷名,向社會公告,并按照有關規定備案(第十五條)。
(四)規范地名的使用和地名標志的設置。地名是社會治理的基礎性信息,規范地名的使用非常必要。《條例(修訂草案)》強調經依法批準的地名為標準地名,標準地名及相關信息應當在地名標志上予以標示(第十六條),規定一地多名的地名應當確定一個標準地名,一名多寫、一字多音的地名應當確定統一的用字和讀音(第十七條),并規定了必須使用標準地名的六種情形,強調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房地產廣告應當使用標準地名(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同時,要求有關部門加強標準地名的宣傳和推廣應用,匯集出版本行政區域的標準地名出版物,為社會使用標準地名提供便利(第十八條)。考慮到地名標志作為法定標志和公共基礎設施,《條例(修訂草案)》還對地名標志數字化建設作出規定(第二十一條),根據分級分類負責的原則,明確了地名標志設置、管理責任主體(第二十二條),對地名標志設置時間、移動或者拆除的程序、單位和個人保護地名標志的義務等作出具體規定(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
(五)加強對地名文化的保護利用。在地名命名、更名過程中,人們的社會價值、文化取向等思想觀念自然會融入地名中,因此優秀傳統地名蘊藏了寶貴、豐富的文化內涵。《條例(修訂草案)》用專章對地名文化保護作了規定,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加強地名文化保護的政策措施,組織開展地名文化挖掘、整理、研究和公益宣傳,合理利用本地區地名文化資源,支持和引導發展地名文化產業(第二十七條)。同時,完善地名保護名錄制度,補充細化了地名保護名錄編制要求,規定地名保護名錄應當載明地名的文化內涵、歷史沿革、相關地理實體概況等基本信息,明確了對名錄中的地名進行保護利用的具體要求(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并鼓勵進行地名文化遺產線上展示,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開發虛擬展示、智慧導覽、沉浸式互動式體驗等數字化產品,拓展地名文化遺產的宣傳展示場景(第三十三條)。
此外,《條例(修訂草案)》還對地名管理的工作保障、地名方案的編制以及信息化建設等作了規定,要求有關主管部門依托國家地名信息庫對公眾提供地名信息查詢服務,民政、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建立跨部門綜合監管機制,加強監督檢查,及時依法處理違法違規問題。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修訂草案)》,請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