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江蘇省地名管理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加強和規范地名管理,更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生產生活和對外交往的需要,對條例進行修訂很有必要,修訂草案內容基本可行。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后,法工委在江蘇人大網公布草案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書面征求了各設區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專業組代表、立法咨詢專家、基層立法聯系點和地方立法研究基地的意見。法制委、法工委會同社會委、民政廳,赴揚州、泰州開展立法調研,聽取當地人大、政府及有關部門、人大代表、鄉鎮街道、基層立法聯系點等方面的意見建議。在此基礎上,對修訂草案反復研究論證、多次修改完善。修訂草案修改稿形成后,書面征求了掛鉤聯系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的意見,召開部門協調會聽取意見。9月4日,法制委員會對修訂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社會委和有的地方、專家提出,修訂草案第五條中有關工作協調機制的規定不符合國家清理和規范議事協調機構、機制的要求,同時修訂草案第六條對部門職責的規定不夠明確具體,分類標準也不夠清晰,不利于實踐中更好地推動相關規定落實。因此,建議作三方面修改:一是將修訂草案第五條有關內容修改為“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推進機制,明確有關部門和單位職責”;二是依照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并結合實際情況,將修訂草案第六條第二款、第三款合并;三是增加兩款,作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民政部門發現備案的地名不符合規定,以及地名標志設置不及時、不規范的處理要求。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社會委和有的地方提出,修訂草案第十條對有關地名命名、更名的申請、批準主體規定不夠全面。因此,建議在該條第一項中增加自然村等聚落的命名、更名,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報縣(市、區)民政部門批準的規定;在第三項中增加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建設單位作為申請主體。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有些建設項目建成交付使用前后名字不一樣,容易引起混淆。因此,建議增加一款,作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建設項目涉及地名命名的,應當在申請立項時使用地名方案確定的地名,或者在編制規劃、申請立項時提出預命名方案,并征求民政部門意見。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專家提出,修訂草案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與修訂草案第十九條應當使用標準地名的范圍有重復,且邏輯關系不清。社會委提出,推動標準地名在規定范圍外使用。因此,建議增加一款,作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第二款,鼓勵、引導在規定范圍外規范使用標準地名,并刪去修訂草案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修訂草案第二十三條僅明確街、路、巷(里、弄、坊)的地名標志設置內容,未對地名標志設置的一般要求作出規定,范圍過窄。因此,建議刪去該條,并增加一條作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規定地名標志的制作、主要內容、智能化展示、維修等具體要求。
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列席代表、地方和基層立法聯系點提出,條例規定的相關違法行為未明確法律責任,剛性約束力有所欠缺。因此,建議增加一條,作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條,對侵害地名標志、影響地名標志使用功能的違法行為,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外,還對修訂草案作了一些文字、技術修改,對有關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見提出修訂草案修改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訂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